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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清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州发改委、经委,扩权县发改委、经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建设行为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6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文件要求,我省将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9年10月1日后在建、建成、开工的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具体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维c生产、电石、铁合金、焦炭、风电设备制造、多晶硅。 二、工作分工 各地发改委、经委分别清理新建、技改项目,各自汇总填报清理表(附后,电子版可在省发改委网站下载),于8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含电子版,本地区没有属于清理范围的项目也需书面说明)。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次清理重点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如有虚报、瞒报、漏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发改产业〔2010〕1635号和川府发〔2010〕2号文件要求,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各地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联系人:省发改委 梁鸿 028-86705909  sjwlianghong@163.com 省经信委 028-86263273 tzghc@scjm.gov.cn 附件: 1.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清理表(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建设行为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6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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