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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的意见的函


【颁发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琼建质函[2009]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年来,在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比起其它先进省市,仍有不小差距,特别是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还较为普遍,而建设主管部门对此处罚力度偏小,部分市县甚至多年出现零处罚现象。这是不正常的,也导致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偏低,甚至无需付出相应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又助长了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投标、勘察、设计、图审、报建、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方责任主体诚信体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印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对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标准》中的处罚依据,按自由裁定量的上限予以处罚。涉及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等我厅监管权限的,上报我厅,由我厅依法进行处理。 二、积极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建设部门的专业意见,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标准》中的处罚依据按自由裁量的上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要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及时归档事故处理资料,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一份到我厅备案。涉及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等我厅监管权限的,由我厅依法进行处理。 三、我厅将以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加强对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的层级督查。对于不履行本意见相关规定的,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通报当地市县政府。 附件: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

建设

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a1-2招标

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质量

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拖欠

工程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b1-2

承揽

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b1-3

质量

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c1-1

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2承揽

业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c1-3

质量

安全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d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d1-1-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d1-2承揽

业务

d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d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d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

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

安全

d1-4-01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4-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d1-4-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d1-4-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d1-4-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d1-5拖欠

工程

款或

工人

工资

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1-1-0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e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1-2

承揽

业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1-3

质量

安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1-3-03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1-3-04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5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6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e1-3-07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f1-1资格

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f1-2招标

代理

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f1-2-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行为

类别

行为

编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g1-1 资质

g1-1-0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g1-1-0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g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g1-1-05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g1-2承揽

业务

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g1-2-0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g1-3合同

履行

g1-3-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h1-1资质

h1-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h1-1-0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h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h1-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2承揽

业务

h1-2-01

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合同

履行

h1-3-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6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i1-1

资质

i1-1-01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i1-1-0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

业务

i1-2-0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i1-2-0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i1-2-06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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