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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全省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函[2009]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黑民函[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联[2007]7号)规定,你厅与省军区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到全省有关市县,本着“不高于沈阳军区联勤部核定的我省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驻军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价标准,又不低于当地房改成本价”的原则,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000年哈尔滨市军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分别为1050元/平方米、1350元/平方米;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四个市为950元/平方米;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黑河、绥化、大兴安岭等八个市(地)为800元/平方米;其他县(市)为700元/平方米。 经审核,上述做法符合政联[2007]7号文件要求,同意按照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各地2000年军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此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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