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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能否合并执行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能否合并执行的请示》(内公字[2009]23号)收悉。经商司法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对吸食毒品成瘾人员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又发现其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予劳动教养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投所执行的,应当在劳动教养场所一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由劳动教养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劳动教养期满而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应当转送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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