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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各族市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新食药监流〔2009〕230号),在借鉴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7〕22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区协同、公众参与、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备、覆盖全面、监管有力、反应迅捷”的药品监督网络和“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配送及时”的药品供应网络,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把药品“两网”建设作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建立和完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消除城镇(社区)药品监管盲区,实现城镇(社区)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机制灵活、快速高效的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到2010年2月底前,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覆盖面达到100%;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必须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的基本药物;城镇(社区)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联合下发的目录使用药品。 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以强化药品供应主渠道建设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借助我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有利时机,规范城镇(社区)药品供应渠道,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的药品均从主渠道购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用药实际、“主体清晰、相对集中、满足需求、效用稳定”的药品供应关系,到2010年2月底前,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体系 (一)加强队伍建设。城镇(社区)药品义务监督员和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队伍是确保城镇(社区)监督网络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要切实把“强素质、重实效”的原则作为加强“两员”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两员”队伍。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有1名义务监督员,每个社区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药品义务监督员主要从街道办事处在职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中聘任;药品义务信息员主要从社区干部或从事医药卫生、流动人口管理人员中聘用。要加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安全知识及药品价格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建立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二)突出监管重点。药品义务监督员、信息员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情况;收集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掌握城镇社区内是否存在打着各种“学会”、“协会”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销售药品、游医药贩兜售药品、私自设立库房等违法行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并完成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进货渠道,确保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100%从主渠道购进。积极引导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息化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对连。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监管,严防“假委托”、“假代理”医药代表将假劣药品销售到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借助“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私自设立库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治城镇(社区)药品经营市场,依法将无信誉、信誉等级差的药品经营者,尤其是非法药商(贩)、兜售假劣药品者清除出药品市场,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三)完善工作制度。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推动在街道办事处成立药品安全协管工作站,明确协管工作站和“两员”工作职责,对“两员”怎样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工作程序、工作范围要有具体详细的规定,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主动性。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正确引导协管工作站和“两员”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体系 (一)加强药品供应主渠道建设。要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市有一定经营规模、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配送能力强、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信誉度高、价格竞争有优势的药品批发企业(含医疗器械专营企业),通过直配方式,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集中配送药品,真正使这些企业成为全面覆盖街道社区药品市场的主力军、主渠道。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引导、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社区增设网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管。要积极推进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由政府主导,执行城镇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政策,即城镇(社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取统一招标、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规范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按照国家六部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的要求,区(县)及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要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指导、服务工作,同时要把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现代物流条件作为衡量投标资格的重要指标纳入评标体系,扶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为城镇(社区)药品配送首选企业。 (三)开展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参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分级制定切合区(县)、街道、社区各级医疗机构特点,实用有效的药房规范化管理标准,加强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加大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管理水平。要紧紧围绕药械质量安全监管这一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创建活动,确保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真正成为药械质量安全药房。一是严把进货渠道关。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坚持从主渠道采购药械,建立并认真落实购进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械购进、验收等各种记录台帐,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质量安全可靠的药械。二是严把药品储存养护关。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或药库,要具有与所使用品种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房或药库应与诊疗、注射、生活等区域严格分开;要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强药品储存和养护的管理,陈列药品应按温湿度及分类管理的要求摆放;要定期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储存条件,并做好养护记录,确保储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三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确保使用环节药品不良反应及时监测、有效预警。 五、强化领导,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 各区(县)政府要把推进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与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明确和落实责任。各区(县)政府将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办公和经费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财政、工商、物价、公安、监察、宣传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作配合,为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政府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估办法、标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逐级抓好落实,切实提高药品“两网”建设、管理和运行水平;卫生部门要强化对社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保证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有效;财政部门要把药品“两网”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足额拨付到位;工商部门要加强社区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处在社区无照从事药品经营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药品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药品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及药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尤其是对有关制售假药销售网络和制造窝点的重点案件要及时介入、依法打击;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共同为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为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六、加大对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的宣传力度 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假劣药品识别等宣传活动,把多形式、多渠道、覆盖面广的宣传工作贯穿于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进程之中,努力做到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直观化、宣传范围广泛化。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组织药品监管人员不少于两次深入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药品宣传咨询活动,大力营造群众参与药品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城镇居民对药品“两网”建设的认知度。同时畅通举报投诉和信息反馈渠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用药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全民支持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的良好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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