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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电话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规定“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但是,这个批复未区分是因同一犯罪事实被收容审查,还是因不同行为被收容审查。我们认为,如果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被收容审查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以上意见妥否,望批示。
199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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