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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变更单位住所申请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地址变更申请》(大海密发〔2010〕15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变更不影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住所由“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79号”变更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6号”。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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