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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项目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2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适用于各种环境功能的地表水体,其污染物浓度限值是综合各种环境功能的要求确定的,是基本要求。对于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除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执行专用的水质标准。 因此,对于《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规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渔业水体,应同时满足gb 3838-2002和gb 11607-89的要求。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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