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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8]行他字第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8]391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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