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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 请严格规范调研基地名称的使用,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切实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提供保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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