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9]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旅游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职责。 (二)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三)加强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西安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初审、管理和年检工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人才规划和标准;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能力考试和考核工作;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旅游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负责旅游行业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旅游志及各类相关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建设;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国内旅游经营业务规划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西安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初审、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管理、资格证审批和年检工作;协调旅游行业价格;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综合业务处 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旅游纪念品开发工作;开展区域旅游联合与合作。 (六)国际旅游促进处 负责拟订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际旅游市场信息工作;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重大国际旅游促销及国际会展活动;负责涉外旅游宣传品的编制工作;负责外国旅游记者和旅行商的邀请与接待工作;负责与外国旅游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旅游新闻宣传工作。 (七)国内(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负责拟订国内(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港澳台)旅游市场信息工作;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促销活动;负责旅游节庆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参加、举办国内旅游会展;指导开发旅游产品;负责国内(港澳台)旅游宣传品的编制工作;负责国内(港澳台)旅游记者和旅行商的邀请及接待工作;负责与国内(港澳台)旅游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