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9]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利用蚕桑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把握“东桑西移”的战略机遇,加快我省蚕桑产业发展,实现从蚕桑资源大省向茧丝绸大省、强省跨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蚕桑产业发展成效显著。我省栽桑养蚕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尤其是2006年国家实施“东桑西移”战略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发展蚕桑产业,云南已成为国家“东桑西移”的重要优质原料茧生产基地和高品位白厂丝加工基地。截至2008年底,全省蚕桑产业完成工农业产值突破15亿元,桑园面积已发展到120万亩,蚕茧产量3.45万吨,生丝产量2871吨。 (二)蚕桑产业发展意义重大。蚕桑产业作为我省的传统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成为 200多万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来源,在全省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快发展蚕桑产业,既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绿色经济强省战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打造高效外向型农业,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现实选择,更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产业带的重要举措。 (三)蚕桑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我省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气候和区位条件,是国家明确的蚕桑产业转移重点省份。经过多年发展,我省蚕桑产业已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蚕茧丝绸质量优异,80%可以达到4a以上等级,全省大部分地区均适宜发展优质蚕茧,已成为全国蚕桑产业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之一。我省地缘上与南亚、东南亚相邻,具有茧丝绸产品市场开拓的优势,为丝绸产品出口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丝绸产品国际市场的复苏、国内市场的培育,市场空间还将不断拓展。 (四)进一步坚定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信心。 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茧丝绸价格大幅度下跌,市场购买力下降,我省局部地区桑农已经出现毁桑弃桑现象。为巩固和加强纺织工业就业惠农的支撑地位,国家在“十一五”全面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的基础上,又作出了调整振兴纺织工业的决策,我省蚕桑产业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各地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超常措施,尽快改变“优资源、弱产业”状况,把蚕桑产业培育成为新的重要绿色经济增长点,促进云南优势特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东桑西移”和调整振兴纺织工业的发展机遇,围绕市场建基地、突出规模抓重点、集中连片上水平、依托龙头带农户、创新模式求突破、精深加工促提升、市场开拓增效益,提升蚕桑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建设集育苗、建园、制种、养蚕、收烘、缫丝及丝产品精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为一体的现代化蚕桑产业发展新格局,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优质原料茧和高品位丝、绸加工出口基地之一,实现我省从蚕桑资源大省向茧丝绸大省、强省跨越。 (六)主要目标。在2009年全省已建成120万亩基本桑园的基础上,用6年一10年时间发展到300万亩,具体分3个阶段:到2012年,建成基本桑园150万亩,年产鲜茧9万吨,带动农产50余万户,年产生丝l万吨、胚绸150万米,实现农户现金收益20亿元,农业总产值28.5亿元,行业总产值50亿元,出口创汇500万美元;到2015年,建成基本桑园200万亩,年产鲜茧18万吨,带动农户70余万户,年产生丝1.5万吨、胚绸5000万米,实现农户现金收益35亿元,农业总产值49亿元,行业总产值100亿元,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到 2020年,建成基本桑园300万亩,年产鲜茧25万吨,带动农户100余万户,年产生丝3万吨,胚绸 20000万米,实现农户现金收益60亿元,农业总产值81亿元,行业总产值300亿元,出口创汇10000万美元,蚕茧加工率大幅度提高,坯绸、经编针织和印染丝织品、服饰等精深加工有较大发展,将我省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优质蚕茧生产基地和在国际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生丝生产加工出口基地。 (七)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的原则。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主导作用和企业、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在规划布局、政策法规、市场秩序等方面加强宏观指导。 --坚持统筹规划、聚集发展的原则。以加快优质原料基地建设为重点,统筹建设优势蚕桑产业带,引导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向优势地区汇集,以加工工业化带动种养产业化。 --坚持技术创新、开放合作的原则。强化良种良法、茧丝绸加工等科技研发创新体系及成果推广应用,实现蚕桑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引进优势战略投资者激发产业发展活力。 三、蚕桑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工程 (八)蚕桑产业区域布局 1.蚕桑优势区域布局。突出发展滇中、滇西优质蚕茧生产区,滇南果叶兼用蚕桑生产区和金沙江沿岸生态蚕桑生产区3大优势产区。推进优质蚕茧基地布局发展,形成10个桑园面积10万亩以上、年产茧量1万吨以上的核心基地县,20个桑园面积5万亩至10万亩、年产茧量5000吨至1万吨规模的重点蚕茧基地县。 2.生丝、丝绸加工基地和企业布局。在保山、大理、普洱、曲靖、昭通、楚雄、红河、临沧等重点州(市)大力发展缫丝工业,培育、扶持一批集蚕茧生产、收烘、缫丝加工农工贸一体化的茧丝生产龙头企业,尽快实现蚕茧资源的就地转化。支持重点产区积极发展丝绸深加工,使丝绸产量达到10000万米以上。 (九)蚕桑产业发展重点工程 1,优质桑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实施桑水配套建设,以桑田集中连片、增产潜力巨大的主产区为重点,加快水源工程、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灌排渠系建设;在山区和干旱地区发展高效节水模式,使基地县桑园灌溉率达到50%以上。加强对现有120万亩桑园的改造和管理,同时从2010年起通过桑园沟渠、道路、水池、水窖等建设,每年新建高稳产桑园20万亩,力争到 2020年建成新桑园180万亩,确保新桑园每亩产叶量达到1200公斤、产茧100公斤以上。 2.中低产桑园改造工程。结合中低产田地改造工程,实施60万亩中低产桑园改造,从 2010年起每年改造20万亩,到2012年通过良桑嫁接改造、老树更新复壮、缺塘补株、改土、改水等措施,使现有的60万亩中低产桑园达到亩桑产叶量1200公斤、产茧量100公斤以上的水平。 3.优质蚕茧生产基地建设工程。按照每万亩桑园建设1个鲜茧收烘站的标准,改建、扩建和新建鲜茧收烘站;每新增1万亩桑园配套建设1个100平方米的蚕种催青室;每30亩桑园配套建设一个100平方米的小蚕共育室,确保小蚕共育率达到100%;每l亩桑园配套建设 10平方米大蚕房;每户3亩桑园配置1个消毒池和购置1台消毒机具,确保全面彻底消毒到户。 4.良种繁育工程。完善家蚕良种繁育体系,保障良种生产供应。重点支持云南省家蚕原种场建设,建成年产5万张现代化蚕桑原种繁育基地2个;按照“标准化、规模化”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投入的方式,每年建设1个一 2个年产30万张以上的普种场,全面提高生产能力,到2020年全省一代杂交种生产量500万张以上,蚕种自给率达80%以上;在每个基地县建立1000亩高标准、专业化的速生桑树品种良繁基地和母本穗条园。 5.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工程。以省内科研院所、高校、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建立云南蚕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培育桑蚕新品种,加强蚕桑病虫害综合防控、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小蚕共育、省力化养蚕和桑园间套种等先进实用技术,加快新型蚕药和蚕机具的研发推广应用。构建重点产区五级蚕桑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蚕桑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展蚕农技术培训,多层次培养引进蚕桑专业人才。 6.市场开拓工程。引导企业采取海外直销、代理、加盟、连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销售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茧丝绸展销会和其他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尤其是东南亚、南亚区域投资建厂、开拓市场。 7.综合利用增效工程。全方位、多层次开发延伸蚕桑产业链,推动由原料生产为主逐步向后续产业发展。加快桑叶、桑枝、蚕沙、蚕蛹等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拓展蚕桑资源在保健、药用、食品、造纸、饲料等领域的用途。积极开展桑园间作套种、养殖畜禽等,实现综合经营和循环利用,多途径提高桑园产值与蚕农收入。 四、落实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培育壮大蚕桑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重点蚕桑精深加工龙头企业,优先给予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和蚕茧收购贷款贴息支持,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占用费先收后退。对现有企业鼓励采取兼并、收购、重组、联合、控股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实现跨区域资源配置、优化组合集约经营。主产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具有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战略合作伙伴,各培育扶持1户规模大、起点高、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带动和引领蚕桑产业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的跨越式发展。力争蚕桑产业龙头企业的生丝产量达到2万吨以上,占全省丝产量的65%左右。同时,鼓励桑区蚕农组建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股份制、订单生产等方式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联结机制,拉长加宽增厚蚕农增收产业化链条。 (十一)实施品牌市场带动战略。积极打造云南蚕桑“云丝”品牌,重振“南方丝绸之路”商誉。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蚕种、桑茧丝绸产品,推进中国、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外投资的企业扩大在云南口岸的丝绸产品出口。 (十二)加大蚕桑产业投入。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蚕桑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市场开拓。每万亩新植桑园建设1个 100平方米的蚕种催青室,按照每个催青室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将购置种桑养蚕农机纳入购置农机财政补贴范围;对新建的收、烘站按照每座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同时,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科技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有关专项资金,都要从不同的环节加大对蚕桑产业发展的支持。蚕桑产业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千方百计筹集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还可以县为平台,整合各部门、各渠道的有关资金加快蚕桑产业发展。各级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以奖代补,鼓励农民发展新植桑园基地和改造提升现有桑园生产能力。 (十三)落实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农民栽桑养蚕出售的蚕茧等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对蚕桑加工企业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列入重点扶持蚕桑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因市场大幅波动造成经营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蚕桑茧丝绸及其综合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蚕房用地和茧丝绸加工工业物流用地优先审批并按照低限收费;对蚕房、小蚕共育室和蚕茧收烘站用地,作为农业用地适用相应土地政策供应;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蚕桑产业项目用地,可优先使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蚕桑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新设立的蚕桑产业企业,当地政府在土地审批、各项地方收费、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四)加大对蚕桑产业的金融支持。对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蚕桑茧丝绸企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核销蚕桑茧丝绸企业贷款呆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省和各地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蚕桑茧丝绸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蚕桑茧丝绸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有外汇业务的蚕桑茧丝绸企业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做基本信息登记后,可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十五)加强蚕茧价格市场风险调控。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桑农参与的鲜蚕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蚕茧收购前,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公布当年鲜蚕茧收购价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购价格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前 3年平均生产成本核定鲜茧最低收购价水平,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鲜茧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收购价格时,由各州(市)引导或指定茧丝经营龙头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并可适时启动对农户鲜蚕茧价格补贴。主产地州(市)应结合茧丝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实施最低收购价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鲜茧收购和茧丝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十六)规范蚕桑产业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鲜茧收购资格、缫丝绢纺企业准产资格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审核、动态管理,维护和规范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对鲜茧收购资格核发,严格按照国家《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对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的准产资格应达到4000绪规模以上,督促未达产现有企业限期拓展,到期达不到规模的,责令退出收购、加工市场。随着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以上市场准入门槛可适时提高。加强对桑种、蚕种生产、经营的指导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禁非法经营、无证经营。 (十七)完善蚕桑产业法规标准保障体系。抓紧制定并切实贯彻执行《云南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鲜茧收购管理办法》和《缫丝绢纺生产准产证制度》。建设省蚕种质量监测中心、省茧丝绸商检中心、省干茧公证检验中心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积极开展蚕桑茧丝绸生产、产品有关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体系,稳步提高茧丝绸产品质量。 五、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蚕桑产业发展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加快蚕桑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将蚕桑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蚕桑产业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机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蚕桑产业发展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蚕桑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在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检查督促、科技服务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十九)形成蚕桑产业发展推动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承担起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规划、“东桑西移”产业承接等重大问题、主要对策措施的研究和协调.促进产业集约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搞好优质蚕桑原料基地建设、精深加工和种桑养蚕技术培训服务;商务部门要做好“东桑西移”招商引资、开拓市场、建立茧丝绸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茧丝绸市场秩序等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蚕桑产业重点企业技改等资金支持,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科技部门要把蚕桑产业技术进步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在蚕桑新品种选育等方面安排必要的科技专项经费,加大投入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做好蚕桑产业有关标准的审批发布、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蚕桑产业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蚕桑产业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发展蚕桑产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一个各方重视、关心和支持蚕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及云南茧丝绸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蚕桑产业行业联合、自律、规范从业和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