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协调土地审批中各部门的关系,完善土地审批运作程序,实现土地审批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制度。 一、会审范围 (一)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他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在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 二、时间安排 集体会审会议原则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安排。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需召开会审会议的,由相关单位事先报告,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 三、会审人员组成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 四、会审程序和要求 (一)会审成员原则上每次会议都必须参加;视会审项目情况,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确定其他成员参加会审会议。 (二)会审项目汇报材料由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由相关成员提供,并于会审前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以确定会审项目。 (三)会审由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统一编号,成为政府审批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会审时如有下列情况须经与会人员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办公会审定。 1、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等相关事宜; 2、出让地块面积超过50亩。 3、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 4、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须报市长办公会审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