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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切实有效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 (三)耕地占补平衡。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 (五)土地执法监察。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之内。 (五)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各项规定。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确定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三、考核内容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5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 (市、区)的,则该市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该市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组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海发现1个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 (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台账。(4分) 全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帐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3个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乎衡台账的,扣 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上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3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少报一次的,扣0.3分,扣完为止。 (五)土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全市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得15分。市及所辖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不含5%)的扣3分,达到 5%-10%(不含10%)的扣5分,达到10%- 15%(不含15%)的扣10分,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5分。 2.用地管理。(5分)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凡发现一宗违法批地、不按规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扣5分;发现一宗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关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考核以每年印发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解释和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要求和分值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每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市、县 (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每年分别组织2次白查,并于6月30日、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和年终考核。 五、考核奖罚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自治区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含 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20万元;90分 (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0万元; 85分(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考核结果在75(不含75分)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启动问责制并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办理,直至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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