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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