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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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