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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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