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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纠纷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经函[1989]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为了及时沟通信息,掌握审判工作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监督,有必要建立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经济纠纷大案要案的收案和审结情况的制度。经济纠纷案件列入大案要案需要报告的主要是: (一)有国际影响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较重大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 (五)涉外、涉台的案件; (六)涉港、澳的重大典型案件或者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的其他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受理呈报表应在受理的法院立案后十日内;结案呈报表应在结案后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急要的案件,应随时将受理呈报表、结案呈报表用电传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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