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得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审核同意或批准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就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市林业局、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或批准、准予其从事林业特定活动的事项。 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场所等基本情况;(二)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情况;(三)被许可人对许可决定执行的情况。 二、时间与步骤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包括被许可人自查和我局组织核查两个阶段。 (一)通知发放阶段(8月10日前) 拟定开展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通知和自查表(详见附表),并将检查通知下发被许可人或者由被许可人在“绿化市容网”(http://lhsr.sh.gov.cn)上下载通知文件以及相关表格。 (二)被许可人自查阶段(8月12日-8月31日) 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核对填写表格(见附件),请在2010年8月31日前,以书面邮寄(传真)和电子版方式反馈。 (三)核查阶段(9月1日-10月10日) 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植物检验检疫就反馈的自查表格,结合实地情况进行核查。 三、有关事项 各单位、个人要重视林业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原申请事项和所附核对表格填写相关内容,按时反馈,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一:关于野生动植物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自查表及样表(略); 附件二: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三、关于林地、林木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四:关于林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五、进口林木种苗使用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六、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情况自查表(略); 附件七:产地检疫证核发被许可人自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