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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农社字[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步伐,巩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增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市)卫生局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街道)为单位,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械、房屋、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方式。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得到较好落实,农民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但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镇(街道)卫生院通过药品统一代购分发获利,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侵犯乡村医生利益;有的区(市)至今尚未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导致辖区内农村医疗秩序混乱,就医环境较差。 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符合农村居民意愿和农村卫生实际的改革措施,对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提高镇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医药市场和服务行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于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模式和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用较低的费用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各区(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坚持方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与建设,明确功能定位 ㈠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镇(街道)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区(市)城区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房屋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且必须做到四室分开,基本装备要按照市卫生局规定的标准合理配备,不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证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区(市)卫生局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规范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镇( 街道)卫生院统一冠名为××镇(街道)(中心)卫生院。镇(街道)卫生院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必须确定镇(街道)卫生院为第一名称。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村卫生室;推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区(市),其社区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的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村卫生室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㈢明确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镇(街道)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受区(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三、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内容,规范镇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㈠完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完善镇(街道)卫生院例会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包括中医药常用方法、技能和药物,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要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㈡加强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要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提高乡村医生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㈢统一药品配送,加强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镇(街道)卫生院使用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要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村卫生室由镇(街道)卫生院代购分发。禁止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各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疗设备的使用行为,确保医疗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㈣加强财务管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各区(市)卫生局要定期开展对镇、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财务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资产、财务进行有效监管。 ㈤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市)医院或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使用技能。镇(街道)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现代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 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市)要根据我市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由区(市)卫生局定期组织对镇(街道)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镇(街道)卫生院在区(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持续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卫生局要从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医改任务、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市)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体制创新,各区(市)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推广一体化管理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做好巩固、丰富内涵和规范管理工作,保证一体化管理健康发展。 ㈡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市)要在前期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医改新要求,适应新形势,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2010年底前各区(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要达到80%以上,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开展农村卫生市、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市卫生局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市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㈢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市)卫生局要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主动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对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订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通过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促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协调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㈣正确处理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关系。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核心是管理。在实行过程中,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通过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械、房屋、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强化(街道)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使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在服务功能上明确、在资源上协调、在效能上一致,避免相互争夺市场、分割资源和分解服务的无序状态。同时,按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建立镇村两级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处理好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要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好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借一体化管理的名义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确保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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