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你院[88]浙法司字37号收悉。 关于法院的审判人员调出法院后又重回法院工作的,他们的着装时间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按照我院和财政部法 (司)发[1988]8号文件中《人民法院干部穿着统一服装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精神,已着装的,应减去调出法院的时间计算着装年限,并按规定随季换发服装,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出又调进法院系统审判人员的着装时间计算和服装发放标准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年12月15日 [1988]浙法司字37号)
司法行政厅:
最近,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来电询问,原是法院的审判人员,第一次着装后,由于工作调动离开法院。在体制改革中,这些人员的工作单位,有的被撤销,有的变更,又重回法院工作。他们的着装时间如何计算,服装发放标准怎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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