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于家堡金融产业园项目防洪评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津水审批[2010]1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于家堡金融产业园项目进行河道内施工的申请》(新金融报〔2010〕74号)及《于家堡金融产业园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于家堡金融产业园项目位于海河干流左岸,南邻海河,北靠新港一号路,地块东西长约480米,南北宽约87米。 二、于家堡金融产业园项目对海河堤岸的改造没有影响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基本满足河道防洪、排沥等方面的要求。 三、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需要应进一步优化通道数量。通道应预留闸门槽和叠梁,便于汛情发生后及时堵口抢险。你公司作为该段防洪责任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及防汛应急预案。 四、你公司应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车库内建设净空不小于4.5米的防汛抢险道路,并与车库外路网相衔接,确保通道畅通。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对于涉水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施工,具体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六、建设项目如涉及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你公司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七、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保证河床平面规整,恢复河道原貌。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要求在施工中接受海河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遇有河道整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