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洋浦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省人力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复合药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复合药品种,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可视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 (二)最高零售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之和(最高零售价格指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限价)。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合药品种,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或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付申请表》(附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 (三)物价部门颁发的申请品种及其所组成药品品种价格文件。 三、申请品种经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附件: 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付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附件:
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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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 |
药品类别 |
剂型 |
批准文号 |
最高零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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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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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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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品种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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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品种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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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品种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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