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关于集中开展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迎接2010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大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公路服务能力,优化城乡人居环境,以顺、畅、洁、美的公路环境展现中卫市的发展,我市决定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进行集中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中宁、海原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卫市公路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冯旭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治理工作在市政府和各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及各部门的配合下开展。
(二)工作职责
1、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为公路环境整治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公路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治理现场的具体清理工作,并将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政府报告。
2、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做好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并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后期的长效管理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3、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配合具体实施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对逾期不清理、阻挠、妨碍整治工作的钉子户、违法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管制,配合具体实施单位进行集中治理工作,对堵塞交通、破坏公路整治秩序的车辆及随意在公路上停放的违章车辆予以处罚,确保公路的交通秩序。
5、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单位清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及擅自占用的公路用地。
6、工商部门:配合具体实施单位集中治理商业性摊点、占道经营摊点、洗车点等,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
二、治理措施
(一)治理重点路段
1、高速公路重点是京藏线滚泉至兴仁140公里;定武线98公里;福银线桃山至李旺60公里。
2、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是g109线渠口至桃山岔路口73公里以及兴仁镇街道15公里;s201线石空至中卫营盘水125公里;s101线白马至同心王团80公里;s202线海原高台至李俊77公里以及城市出入口、公路穿越集镇规划区路段。
(二)治理要求
1、高速公路。对破坏、盗窃高速公路设施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随意在高速公路上停放车辆或车辆随意调头,擅自在高速公路或服务区开口逃费的车辆等问题,由公安、交警、路政等部门深入沿线清真寺、学校、住户进行宣传,并建立保护路产联系协作关系,同时调查摸底一些重点对象,对调查属实有侵犯公路权益的行为人要进行处罚,并对沿线收购废铁破烂的商户建立档案签订协议确保其不收购公路设施。
2、国省干线公路。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红线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临时棚屋及铁皮房、非公路标牌、电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垃圾杂物;整治公路市场化、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等问题。集中治理擅自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进行打地坪、设置平交道口的行为,责令限期补办公路审批手续,交纳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补偿费。对在公路上擅自设置的停车场、加水点依法予以取缔。对拉运煤、砂、草抛撒的车辆及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设置输水管道和排放污物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8月5日至8月15日)。公路部门要以全市“三大工程”建设和迎接全国公路大检查为契机,做好公路环境整治的宣传工作,并对集中整治阶段需治理的管理相对人下发《违章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
(二)组织准备、前期整治阶段(8月15日至9月1日)。公路治理实施单位要做好集中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开展并完成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两侧的垃圾、堆积物清理工作。
(三)集中治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根据治理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治理工作任务。
(四)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公路环境整治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治理实施单位要协调各成员单位与沿线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住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治理结束后无反弹,使治理成果长期化。
四、责任要求
(一)公路环境治理阶段,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按时高效地完成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本部门的目标及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在集中治理期间,各执法部门要严明纪律、文明执法。
(四)公路环境整治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确保治理成果,保证公路沿线环境优美,行车安全畅通,以整洁的面貌迎接全国公路大检查。
(五)在公路环境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或需配合单位拒不履行职责,将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