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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书(示范文本)


【颁发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琼农办[2010]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乙方(承包方): 居住地:  镇(乡)  村委会 村(组)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面积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农业开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四至范围为: 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第三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确,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包的年限为 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第五条 承包费不得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每亩每年为 元,每年承包费总额为 元。每隔年应调整一次土地承包费,每次调整增长的幅度为原承包费的%。调整后承包费的单价和每年应缴交的承包费总额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土地发包前,地上有附着物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缴交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日。 第八条 签订合同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  元定金。合同履行后,甲方应将定金返还乙方或抵作乙方应交的款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乙方生产设施,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 第十条 在承包期内,经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流转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甲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乙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甲方不得妨碍或者强迫乙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乙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承包期满,地上附着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出继续承包,享有优先承包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 年不缴交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海南省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出租)合同书(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出租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 乙方(承包、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批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面积 亩的土地发包(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开发。 第二条 甲方发包(出租)的土地四至范围为: 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第三条 甲方发包(出租)给乙方的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确,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发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包(出租)的年限为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第五条 承包费(租金)不得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标准,每亩每年为  元,每年承包费(租金)总额为 元。每隔年应调整一次土地承包费(租金),每次调整增长的幅度为原承包费(租金)的  %。调整后承包费(租金)的单价和每年应缴交的承包费(租金)总额应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土地发包(出租)前,地上有附着物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承包费(租金)缴交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日。 第八条 签订合同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付  元定金。合同履行后,甲方应将定金返还乙方或抵作乙方应交的款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乙方生产设施,并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 第十条 在承包(租赁)期内,经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乙方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流转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不低于50%归甲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乙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甲方不得妨碍或者强迫乙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乙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期满,地上附着物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如提出继续承包(租赁),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租金)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租金)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  年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不按期提供承包地块,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出租)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对外发包(出租)土地签名表

单位

姓 名

年龄

性别

签名(按印)

时间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土地发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镇村委会 村(社)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

包经营权

证或承包

合同编号

西

1

2

3

4

合计(大写)亩 (小写)亩

二、转包(租赁)期限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 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委会、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发包单位(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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