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88]民他字第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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