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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88]民他字第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京市服务事业公司诉吕萍、吕静林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请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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