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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法[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开展评查工作的主要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行政许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减少因财政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促使财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执法程序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强化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体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查的范围及方式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财政行政许可案卷(含省注协,下同)。本次财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参照浙府法发〔2010〕55号文件确定的《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详见附表),采取自查、评查小组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从2010年8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具体分为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8月2-5日) 成立厅案卷评查工作小组,由厅依法行政领导办公室成员处室和厅主要行政许可执法处室(会计处、企业处、采购监管处、注协)抽调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 (二)自查阶段(2010年8月6日-23日) 1.执法处室自查(2010年8月6日-16日) 厅各行政执法处室开展自查工作,对本处室承办的具体财政许可案件依据和参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的规定进行首轮的自查工作,具体的自查工作应由原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进行。应重点针对重大财政行政许可案件和举行听证的案件等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形成自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本处室在办理财政行政许可案件方面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同时应对重大复杂财政行政许可及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案件进行说明,并附上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办理财政行政许可案卷目录和案卷总数。上述案卷材料和评查报告须在2009年8月16日前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厅评查小组办公室。 2.评查小组抽查(2010年8月17-23日) 在各有关处室自查工作结束后,由厅案卷评查小组对各有关处室的具体案卷材料进行抽查,针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具体案卷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对能修正的案卷材料发回原财政行政执法处室进行修正。 3.汇总阶段(2010年8月24-31日) 上述评查工作结束后,由厅案卷评查小组对总的评查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厅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应针对案卷评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改后的效果进行复查及评判。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9月1-30日)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厅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赴有关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并制作抽查记录,记录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价。 (四)总结阶段(2010年10月1-31日) 检查结束以后,厅案卷评查工作小组将对评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评价,并在县(市)局自荐、市局推荐基础上,评选出若干件优秀案卷进行通报表彰。 四、评查工作要求 开展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具体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评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评查活动取得预期效果。为保证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案卷自查工作,重点督促整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通过案卷评查、点评、交流,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厅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评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把建立、健全财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着力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把案卷评查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财政执法人员执行、适用法律的水平和办案的能力,确保财政行政管理行为合法、高效。 附表: 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评查项目

评 查 要 点

备注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 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是否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 实施。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许可项目

5.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

6.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7.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无误, 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是否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8.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无误。

四、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收件

9.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10.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是否附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是否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是否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补正告知

12.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是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更 正

13.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是否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

受理

14.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是否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是否依法送达。

15.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不予受理

1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是否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是否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是否依法送达。

17.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否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18.卷内是否附有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内部审批文书。

许可审查

19.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进行审查。

20.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了核查笔录。

21.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

22.依法应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是否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并附具了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

23.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陈述申辩笔 录

24.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听取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的,是否有记录在案。

听证程序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

2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8.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是否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9.听证通知书内容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

30.听证是否制作笔录;听证笔录是否规范,是否记录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听证笔录是否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1.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是否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与理由。

行政许可内部审批

32.行政许可是否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并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33.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是否有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34.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并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 定

35.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否具有下列依法应当有的内容:(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4)有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6)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行政许可证 件

36.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是否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卷内是否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37.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是否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是否有记录在案。

许可期限

38.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9.依法延长期限的,是否经由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卷内是否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0.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4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42.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适用特别规定程序

43.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按特别程序进行。

44.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是否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

4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

46.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

47.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是否附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48.依法须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是否附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结论性意见,并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9.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是否附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50.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是否有相关的书面材料。

送达

51.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是否送达,且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凭证:(1)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3)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4)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5)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52.送达回证是否规范,是否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五、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53.行政许可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54.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

六、立卷归档

55.立卷归档是否遵守下列规范: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0)案卷归档及时。

备注: 一、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六)发现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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