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请示》(京银金发[2008]3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行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