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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发文字号】 津考办高发[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考办、各委托考试部门、各助学单位: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10]98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份考试报名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40元。 请做好对考生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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