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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当前,全国、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我市也发生了洪雅县“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近期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川机发206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0号)、《关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1号)和《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2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一岗双责”的配套责任制度,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发生事故突出的单位实行行政问责,让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成为刚性的体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岗位,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切实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到位。 (三)突出抓好“两个重点、三个关键”(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巩固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10年8月10日-11月30日 四、专项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开展学习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贯彻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切实把学习贯彻活动抓细抓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二)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情况;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学习情况;各类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通过查看文档记录、实地访问调研、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组织回访,推动各单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运行、完善、落实的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对限于客观条件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落实监控责任,提出治理计划,落实治理步骤和具体时限。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集中公告、督办、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打击效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打击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关闭等措施;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坚决取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五)围绕“两个重点、三个关键”,开展十五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交通运输:集中整顿客运交通安全,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逢车必查,坚决杜绝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全力整治行车秩序,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处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预案,加强路面巡逻;加强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狠抓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检查运输资格、线路审批、车辆的安全性能、外观标识和车身反光标志。认真开展重点道路、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煤矿: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管理,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12字方针。在全市范围开展以打击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3.非煤矿山:开展地下矿山机械化通风专项整治,强化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管理;强化露天开采矿山台阶式开采,广泛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排查各类地质灾害隐患。加大已关闭矿山矿井的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4.重大建设项目和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道路建设施工、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等专项治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的安全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5.危险化学品:加强以防范液氯、液氨、燃油、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监管。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严格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质监局。 6.民用爆炸物品: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7.烟花爆竹: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生产季节的特点,深入开展“三超一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8.冶金:认真检查企业对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各类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安全可靠。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质监局、市工商局。 9.水上交通:贯彻《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涉水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砂石船、旅游船、自用船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加强客(渡)船舶签单管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等行为;深化打击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整治活动,开展辖区内自用船、渔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自用船舶无证无照、非法载客、冒雾、夜航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旅游局。 10.消防安全:深入推进以城市区域、风景名胜区、重点森林防火乡镇和森林景区、广大农村地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完好齐全,疏散通道、出口安全畅通。 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 11.旅游:加强对旅游游乐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检查;加强对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的监管,严格旅游客运车辆趟次签单和安全例检制度;开展对旅游景区道路、索道、游乐设施和旅游星级饭店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质监局。 12.特种设备:督促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检查公共聚集场所和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牵头单位:眉山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 13.学校安全: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水、电、气及教学体育等重点设施(设备),化学品、剧毒物品及危险品的管理。学校集体活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督促家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眉山电力公司。 14.电力安全:认真检查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供电网络安全防护情况;硐采矿山安全供电情况。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眉山电力公司。 15.商贸流通:重点检查各商贸流通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事故预案和防范措施的情况;治理生产经营场所电源、电线、液化气管道、锅炉、电梯和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促销活动,加强安全检查,做到应急预案、保安人员、安保措施三到位,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消防支队。 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行业检查、综合督查、暗访检查的方式进行。暗访检查由市领导带队进行;综合督查由市级部门带队,分组对六区县开展督查(综合督查组名单见附件);行业检查由各牵头单位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确定督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要做到6个100%:市综合督查组督查区县100%;市检查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市督查省、市级挂牌治理的重大隐患100%;区县督查乡镇100%;区县检查重点、高危行业企业100%;各区县对检查发现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回头督查100%。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以李静市长为组长、冉涛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为成员的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更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隐患排查自查工作。 (二)制订方案。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综合督查方案由各牵头部门制订,于8月23日前报市安办备案,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和市安办,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三)突出重点。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重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 (四)灵通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每月通报一次情况。9月10日前,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办(联系人:杨磊,电话:38162313)。 附件:眉山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综合督查组名单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眉山市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综合督查组名单
第一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眉山质监局 督查范围:仁寿县、青神县 第二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督查范围:东坡区、彭山县 第三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 督查范围:洪雅县、丹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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