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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青商合作字[201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制度》及《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商办合函[2010]92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促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为我市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仿造、篡改统计资料,干涉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是否存在未按统计制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报送统计资料的问题。 3、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统计人员工作交接和统计资料保存是否规范。 4、各企业对统计制度的宣传、理解、掌握和执行情况。 5、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规和业务精通情况。 三、工作要求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熟悉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确统计法规的要求。 认真查找统计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注意: 1、新签合同额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并以合同文本规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2、完成营业额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有效凭证填报。 3、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统计,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4、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项目状态调整,即在修改项目中将项目状态调整为已完成。 企业应认真剖析原因及其对工作所造成的影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企业自查后,于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对有关企业的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工作进行抽查,监督有关企业对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和全面总结。 联 系 人:于成习  徐向东 联系电话:85910170  85910270 传  真: 85910170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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