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为实现“确保灾区孩子有学上”的灾后重建目标,全面做好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如期正常开学,恢复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正常教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是负责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紧紧围绕“确保灾区孩子有学上”总目标,把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救灾重建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师生、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审核细化校舍恢复重建计划和具体方案,与当地灾后重建整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二、抓紧灾后数据核实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受灾学校校舍损毁情况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统一负责组织鉴定与灾情核定,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各级民政、住建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所有受灾学校校舍按原校舍面积,区分维修加固和平房、砖混楼房、框架楼房重建面积,逐校逐栋进行认真的鉴定核实,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栋、不留死角,杜绝重复统计、重复上报。按省里统一要求,所有数据经民政、住建部门确认,报当地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省住建厅,抄送省教育厅。各地教育部门将经民政部门核准和住建部门鉴定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数据,通过校安工程网络版上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灾情数据进行核定,省教育厅配合参与。省民政厅与省住建厅在8月15日和8月25日两个时段,联合将核定后的灾毁情况报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教育厅。受灾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学生课桌椅和教材图书以及操场、围墙等附属设施损毁情况,由当地民政、教育、财政部门核实,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确认,报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保学校如期开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积极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学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受灾较轻学校抓紧清理、打扫教室,解决好校舍与附属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生活后勤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对重灾学校逐校制定方案,充分利用学校周边资源,采取就近分流合并、调整学校布局、借用校舍等措施,确保全部受灾学校如期开学。对已经用作安置灾民的学校,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提前腾出校舍,采取防疫措施,为如期开学做好准备。
四、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校提出受灾校舍维修、加固和重建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上报。已纳入校安工程三年规划重建、加固项目的受灾校舍,2011年规划项目可提前至2010年,按照住建部门重新鉴定的结论进行重建或加固,相应调整2010年、2011年校安工程规划,报省校安办审定。
根据住建部门的鉴定结果,对于不需要加固的受损学校,在开学前完成清淤、安全排险工作;对于需要维修、加固的校舍和重建的平房校舍,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对于重建的楼房校舍入冬前必须完成主体工程。
五、落实灾后重建资金
(一)受灾学校校舍维修加固和重建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州)、县(市)按5∶5比例承担。其中重建校舍标准按校安工程标准测算为每平方米800-1200元;考虑灾后校舍清淤费用,维修加固校舍造价参考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
(二)受灾学校损毁的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学生课桌椅及教材图书的购置资金由省财政补助。
(三)受灾学校操场、围墙等附属设施的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市(州)、县(市)筹措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
六、加强工作调度
受灾学校如期开学和按期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务必做到政府领导责任到位,部门责任到位,工作环节到位,有效措施到位,确保灾区中小学按时开学。在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情况清楚,信息通畅。各地政府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统计汇总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经当地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和综合汇总工作,实行半月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各地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题词:教育学校救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