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
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今年7月以来,我省遭遇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各金融机构在搞好自身受灾营业网点恢复重建、保障运营的同时,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决策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修复因灾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网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要求,认真搞好金融网点重建与迁址,尽快恢复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优先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重建、迁址等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对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时提供专项应急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尽快恢复县域城市建设贷款业务,大力支持灾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支持。
三、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全力争取总行增加信贷规模,股份制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满足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
四、积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农民恢复生产生活。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要向灾区倾斜。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展农业保险灾害定点观测和灾害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查勘理赔工作。东北证券公司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恢复和发展生产。
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增加试点数量,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及时为灾区农业恢复生产、城镇工商业户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扩大林权、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等担保物试点范围,拓宽农民财政补贴担保贷款试点区域,开展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灾区农业生产和农民房屋重建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七、积极支持灾区住房恢复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可根据购房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对因灾购房且无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八、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对我省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给予延长期限等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要合理运用支农再贷款,切实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住房的信贷支持。
九、协调安排财政性存款资源向增量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较高的金融机构倾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实行定期考核,对灾后重建贡献大,存贷比上升的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资源的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
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对灾区的投入。
十一、开展保险查勘理赔及灾后重建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严禁出现惜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保障受灾企业和居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资金赔付,对暂时不能完成评估定损的客户,按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赔付。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对已经绝收的农田,要尽快查勘、定损、理赔;对受损且一时不能确定损失程度的,要及时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
十二、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考虑到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按要求展期,展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十三、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务实措施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在保障有稳定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加大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于灾后重建的信贷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督促银行机构严格监督信贷资金使用,加强贷后管理。对地方法人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结合灾后重建信贷支持情况,适当增加信贷规模,放宽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支持开展银团贷款。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有效监督支持灾区重建贷款的用途,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十四、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灾后重建时期,鼓励金融机构对客户账户查询、挂失与补办、转账,包括对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查询、继承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减免收费,积极提供便捷的服务。金融机构对民政部门核实的遇难者财产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其亲属,为遇难者亲属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保险理赔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深入灾区,了解掌握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启救灾信贷绿色通道,及时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组织职工开展捐款捐物等活动,支持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
十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项金融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履行可研、环评、规划和土地等审批要求,满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及时高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优先鼓励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对受灾企业信贷给予贴息支持。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严厉打击趁机违法违规和金融诈骗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