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按时完成水毁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实现受灾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举全省之力,确保入冬前所有受灾居民都能有房住,温暖过冬。今年9月底前城乡损坏房屋全部修缮完毕,10月底前农村重建住房交付使用,全面完成城乡受灾居民安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重建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区域的受灾房屋要整体迁出,选址重建。灾后重建住房要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保障性安居住房、库区移民安置和迁村并点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
(二)坚持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原则。地方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重建方案,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落实政策扶持等工作。
(三)坚持以受灾居民为建设和修缮主体的原则。受灾乡镇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重建方案和规划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民自行建设和修缮住房;对有迁移愿望的,实行补贴迁移;对需要整村或连片重建的,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由乡(镇)政府统规统建。受灾城市、矿区、林区采取集中建设和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建、修缮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楼房结构受损的由政府组织统一鉴定、修缮加固,其余情况由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行建设和修缮。
(四)坚持分类安置的原则。地方政府要针对不同受灾地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受灾居民的需求类别,充分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确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分类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水毁住房重建补贴标准国家和省每户补助20000元;修缮住房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
(二)国家和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建房标准和造价确定的房屋总价,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企业赞助、个人自筹和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四、扶持政策
(一)城市、矿区、林区水毁倒塌住房重建项目执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优惠政策,并结合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调整年度计划,安置受灾居民。符合农村泥草房(危旧房)改造和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重建户,可享受相应政策。
(二)城市受灾居民符合“双困户”标准的,应当尽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政策,把灾后重建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
(三)农村水毁住房原地重建户免收省政府有权决定的相关收费。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原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购房的农村受灾居民,可在户籍、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因时间紧、工程量大、受灾居民急待救助,救灾项目可由政府委托或邀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农民水毁住房重建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调查摸底,加快核查鉴定。按照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的原则,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灾区对水毁住房全面摸底,分清一般过水、损坏、倒塌三种情况,按照《吉林省水毁住房安全排查指导意见》(吉建明电〔2010〕14号)对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建档立卡,并张榜公布。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人签字后按时上报,防止漏报和虚报。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配合,核查鉴定倒塌和损坏的房屋,确认需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及面积。
(二)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科学合理安置。以受灾居民自建为主,补贴迁移、统筹统建、集中供养等其他方式为辅,在充分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受灾居民自主选择具体安置方式。一是符合规划在原址或者选择新址重建的,原则上由受灾居民自建。能够列入近期农村泥草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的区域,倒塌住房以政府组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为主,可采用个人用原有倒塌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置换新房产权的方式处置产权问题。暂不能列入近期农村泥草房和城市棚户(危旧房)改造的区域,由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建修缮为主。二是支持农村受灾居民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和自筹资金到城镇购买和租住房屋。三是在农村受灾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对无能力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新建房屋可由受灾居民集体委托政府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四是对受灾的五保户和孤儿可由政府统一建设福利设施集中供养。
(三)认真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各地要严格实行建筑标准规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设计时间,抓紧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完善施工组织计划,加快施工进度。对于农村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提供的标准房屋设计图,要做到精心设计、突出特色,引导农民提高和转变生活方式。
(四)保证建材供应。各地要千方百计落实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建设需求。对有条件的县(市、区),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可实行统一采购,以便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五)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建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建筑施工质量达标。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入住。
(六)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受灾地方各级政府和矿区、林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尽快上报。建立半月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恢复重建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