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的政策,境外在眉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有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归口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维稳、综治、帮扶、接待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许可科。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负责对参保职工达龄退休、参保退休遗属补助金的审批工作;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许可以及其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及决定;负责行政效能建设。
(四)监察内审科。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专项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全市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
负责执行国家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综合管理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奖励;负责对申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技校、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核;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中级工人技术等级评审和市本级初级工人技术等级评审,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规定;组织实施企业在职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技校《毕业证》核发、验印。
(六)人力资源开发科(眉山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开发规划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及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承办对有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指导、协调各区县、各部门的引智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眉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推荐、审批;指导考试机构实施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学术带头人培养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考核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八)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市政府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职务任免、升降、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的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科。
负责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核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牵头负责市本级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监察案件类行政调解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三)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审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审查;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类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五)信访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和排查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受理、接待、协调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信访类行政调解工作。
(十六)培训科。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军队转业干部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等级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负责各类培训教材组织编写、审定、发行等工作。
(十七)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和局纪检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检监察职责,牵头负责部门政风行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眉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和安置工作;负责各区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执行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下设计划安置科、管理服务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市军转办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军转办计划安置科科长、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4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