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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五)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市场。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十一)指导区、县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和统计、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和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复核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范,监督国家有关标准的执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器械;负责药品生产环节及特殊药品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查处药品生产(配制制剂)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药品市场监督科(医疗器械科)。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负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及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组织查处药品流通和使用、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人事监察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健康体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受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揭发、检举、控告;负责立案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干部的勤政廉洁情况进行考查、考核。 (八)药品稽查支队。 拟订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稽查执法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受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县稽查执法、案件查处、专项整治、产品召回、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连人带编”划转1名到市卫生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1.原四川省眉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原有人员编制不变。新增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职责。 2.眉山市食品稽查支队(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分设),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参公管理正科级事业单位(暂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连人带编”划转7名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核定领导职数3名。主要承担餐饮服务许可、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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