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将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指导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五)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资本收益解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所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
(三)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指导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执行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九)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工作,及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十)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省在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二)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区、县国资委(局、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委直属企业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管科。
制定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规范职务消费;提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完善企业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改革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月度财务快报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安排布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稽核;制定审批国有独资企业或下属全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章程;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投融资事项,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行为的审批;审批企业产权变动行为,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负责审批企业大宗非经营性资产和公用小车的购买及处置,审批大额捐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产科。
承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组织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资产划拨及调剂、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工作;指导和监管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型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向资本化转变。
(四)纪检监察室。
健全和完善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建设等惩防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抓好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布置、总结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反腐败教育工作;负责检查国资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在委党委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纠正不正之风;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定;调查研究国资系统党风党纪、政风政纪中存在的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受理国资系统检举、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所属区、县国资委(局、办)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职数4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