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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发文字号】 银公字[2010]第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地区存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公会起草了《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存款公约》,见附件),并经全体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通讯表决通过。 根据公会章程和公约规定,《存款公约》于2010年8月16日正式生效。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存款公约》各项规定,维护《存款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公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 沈剑颖(联系电话:61656808;13817000506) 张 薇(联系电话:61656812,1379545573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体现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上海市存款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上海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因吸收存款、管理存款业务而产生的一切金融活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有关利率、汇率政策。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银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存款服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银客关系。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各级网点的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存款业务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采取向存款人或关系人馈赠礼品和现金、为客户报销费用等方式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 (四)通过 “存贷强制挂钩”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五)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存款; (六)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七)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八)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其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宣传,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实行公平竞争,不得有(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采用寻求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挖走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言辞和宣传用语营销存款业务; (五)以延压票据等方式,截留他行客户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障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存款产品设计,不得以产品创新的形式规避利率管理规定; (二)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四)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将存款指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唯一指标与员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分配;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存款业绩评价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及市场份额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下属网点和个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对纠正和处理不及时的将视同会员单位违约处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于2010年8月16日生效。 第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及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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