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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补贴标准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市财政补贴9元/头、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此外,能繁母猪投保须符合财金〔2008〕27号文件及其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模式 (一)经办方式。 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全市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农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支持,提供能繁母猪保险专业技术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养殖户参加保险。 (二)承保和理赔。 能繁母猪的保单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单须载明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填写制作保单。 保险经办机构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没有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各项理赔制度。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由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农业服务部门及农民代表组成损失认定和理赔机构,按已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保险金额尽快理赔。 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度要求 2010年9月1日前,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区县(自治县)政府接洽,结合各地实际,按本方案制定工作细则,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启动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完成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大户的能繁母猪投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到期后应及时续保。 五、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补贴资金预算和结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和结算。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照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与保险经办机构约定资金结算方式(按月或按参保数量)。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上年度实际投保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并据此预拨当年保费补贴70%的资金。 (二)拓展保险功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养殖业主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积极探索保险、担保、信贷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以保单质押和反担保方式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三)技术支撑。 全市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业主积极参保。要在耳标监管、严格执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四)经办要求。 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要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准确核实承保数量,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耳标监管、疫情防控、疾病诊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按市金融办、市农委和重庆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的规定,加强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将能繁母猪保险与“两翼”畜禽养殖保险和其他农业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本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全市各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单位要加大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力度,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以此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把保险惠农政策传达到广大养殖业主和农民群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厉惩处在实施能繁母猪保险中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养殖户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保索赔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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