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决定》(南发〔2010〕2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成长型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铝加工、机械与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与制药、电子信息、化工、建材、造纸等产业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申请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从南宁市政务信息网(http://www.nanning.gov.cn)、市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www.nnipn.gov.cn)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投资促进局设在办证大厅的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宁日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五)发证。对审定企业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以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建议合在上级企业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本市的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定期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1.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国税联)、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地税联)
3.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
附件1: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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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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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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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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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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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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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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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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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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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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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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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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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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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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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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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部类型 |
综合型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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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性总部 |
制造业总部 高端服务业总部 商贸流通业总部
投资性公司总部 一般职能型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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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型总部 |
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 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 现代物流业
成长型总部 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 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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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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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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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或服务)名称 |
1、 |
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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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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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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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情况 |
企业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数量 |
个 |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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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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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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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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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贡献自我评估 |
年缴纳情况 |
企业所得税(q1) |
万元 |
年缴纳情况 |
企业所得税(q2)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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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z1) |
万元 |
增值税(z2)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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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y1) |
万元 |
营业税(y2)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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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入地方库 (a1) |
万元 |
纳税缴入地方库
(a2)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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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计算公式: a=q×30%+z×17%+y×60%(金融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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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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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所填资料均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南宁市,不改变在南宁市的纳税义务。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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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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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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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核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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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缴入地方库 |
年度纳税缴入地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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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核定额(万元) |
|
|
|
地税局核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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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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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促进局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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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填表说明: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2:
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国税联)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
申请
单位
填写 |
序号 |
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年纳税情况 |
年纳税情况 |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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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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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属分支机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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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属分支机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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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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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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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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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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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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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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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方分成部分估算(=企业所得税×30%+增值税×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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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
部门
填写 |
企业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已经核实。
(市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
纳税实际缴入地方库
核算值 |
|
|
|
(市国税部门盖章核算) |
填表说明:1、本表分为国税、地税两联,申请企业请下载后用a4纸分页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加盖公章。
2、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在两联填写的序号相对应,本表填写不下可自行加行加页。
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地税联)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万元
|
申请
单位
填写 |
序号 |
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名称 |
地税纳税人识别号 |
年纳税情况 |
年纳税情况 |
|
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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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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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下属分支机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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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下属分支机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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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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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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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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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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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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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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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纳税地方分成部分估算(=企业所得税×30%+营业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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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
部门
填写 |
企业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已经核实。
(市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
纳税实际缴入地方库核算值 |
|
|
|
(市地税部门盖章核算) |
填表说明:1、本表分为国税、地税两联,申请企业请下载后用a4纸分页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加盖公章。
2、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在两联填写的序号相对应,本表填写不下可自行加行加页。
附件3:
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
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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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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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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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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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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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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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上年总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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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邕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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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邕下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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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下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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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用地用房需求 |
1、新增总部用地意向 |
建设时间: 两年内 五年内 长远发展需要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选址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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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增产业用地意向 |
建设时间: 两年内 五年内 长远发展需要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业类型:
用地选址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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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有产业用地用房改造意向 |
用地位置:
现有用地面积: 平方米 现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时间: 两年内 五年内 长远发展需要
改造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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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租总部用房意向 |
增置意向: 购买 租赁
增置时间: 两年内 五年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房位置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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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集聚培训需求 |
5、人才引进意向 |
本年度拟接收应届毕业生人;引进海外留学生 人;
拟申请技能人才入户人;家属入户 人;
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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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部人才公寓需求意向 |
需求人才公寓 套,位置意向:
需求公共租赁住房 套,位置意向:
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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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人员培训发展意向 |
总部高管人员 人,中层管理人员 人。
企业拟引进的境外培训机构和项目:
对政府开展总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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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见建议 |
8、当前亟待解决的具体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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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目前有待改善的审批事项和政府服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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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议补充的鼓励政策、措施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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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填写后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