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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监系统开展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全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651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此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市局配合,市物价局与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联合实施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 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等)。检查时限为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自查、检查工作安排 2010年8月13至8月20日为自查阶段;2010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三、自查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 (三)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五)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六)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八)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九)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上报时间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十项内容开展自查,并将十项内容自查结果写成自查报告一式两份,连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专项检查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材料于8月18日上报市局计划财务处。市局将于2010年8月21日形成质监系统自查报告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10]1651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各项工作内容,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不留死角,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准确。 附件: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个、件、万元
项 目 类 别 自查情况 重点检查情况 已处理 案件数 经济制裁金额
已自查 单位数 违规收 费件数  违规 收费 金额  已检查 单位数 查出   退还 没收 罚款 合计
违规 收费 件数  其中百 万元以 上案件 数 违规收 费金额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9)+ (10)+(11)
(一)行政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下属企业                        
(五)其它                        
合 计                        
备 注                        
注:1.第(9)、(10)、(11)栏均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额。2.数字精确到百分数。 填表人:核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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