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先后发生了绥化市庆安县“5.23”客车坠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7.31”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十分突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4号)和本通知精神,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要把重点行业领域共性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加以打击,把打击关闭煤矿和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已公告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3)在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地方煤矿,未取得国有大矿出具的不威胁安全证明私自开工生产的; (4)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期间擅自生产的; (5)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或借技术改造及环节补套之名私自生产的; (6)未经复产验收停产整改矿井擅自开工生产或整改中私开工作面、搞违规隐蔽工程的; (7)“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治理的;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无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的;强制报废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 (5)无船员适任证书或相关证件,擅自操纵驾驶船舶的;船舶未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渡船(浮桥)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渡运的; (7)渔船及农用船非法营运、非法采砂、违章航行、违章操作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人员密集场所 (1)商场、市场、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 (6)消防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9.特种设备 (1)使用土制锅炉、土制压力容器和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等非法特种设备的; (2)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3)特种设备超期不检,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从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8月初至8月中旬)。各市(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抓好组织发动。要于8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联合执法,集中打击(8月中旬至10月底)。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采取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隐患问题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推动落实(8月下旬至10月底)。各市(地)、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从8月下旬开始,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适时对本地、本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将于9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地)、农垦和森工系统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专项行动是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有力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打击措施。各级政府是这次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市长(专员)、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副市长(副专员)牵头负责,公安、安监、煤管、煤监、国土、工商、建设、交通、质监、工信、海事、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主动作为、协调一致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领域,要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搞好“六个结合”。即,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属地为主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与规范执法相结合、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相结合、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完善规范制度相结合,实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营造氛围,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鼓励群众举报,及时曝光揭露非法违法的典型事例,公开打击处理结果,营造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加强综合,搞好反馈。各市(地)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底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11月5日前,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