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赣建办[201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今年6月中旬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因遭遇持续大暴雨,发生罕见的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高度重视,对我省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领导深入抗洪一线,具体指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已取得决定性胜利。当前,我省抗洪救灾重点已经转到灾后重建、恢复生产阶段。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史文清副省长的具体部署,我厅组织规划、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完成了《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江西省2010洪灾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图集)三个灾后重建指导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其中方案设计图集请从厅网上下载,具体网址:www.jxjst.gov.cn),请按照这三个文件的要求,做好今年我省洪涝灾后重建的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将灾后重建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2、《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
3、《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农民住宅方案设计》(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洪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我省考察指导抗洪救灾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灾后重建工作,规范灾区灾民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2010年洪涝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
1.3 原则
根据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指导思想,坚持“特色化、生态化、城乡一体化”的原则,使灾后重建与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形成人与自然相融合、历史文化和传统特色风貌与现代文明相辉映生态型的山水田园农村风貌,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均等化。
第二章 选址
2.1 选址要点
2.1.1现状已编制了村庄布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应对原规划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评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重新选址规划;未编制相应规划的,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
2.1.2 安置点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和次生灾害隐患区,如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由乡镇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适宜或基本适宜的,方可选址进行建设。
2.1.3安置点选址应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两侧展开布局。靠近铁路、公路、堤防、江河、架空电力线建设的安置点,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建筑后退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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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建筑后退距离(米) |
|
公路 |
高速公路 |
30 |
|
国道 |
20 |
|
省道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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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路 |
10 |
|
铁路 |
高速铁路 |
50 |
|
干线 |
20 |
|
支线、专用线 |
15 |
|
防洪堤坝(墙)底脚线 |
50 |
|
河湖水系 |
20 |
|
架空电力线边线 |
10kv |
5 |
|
35kv、110kv |
10 |
|
220kv |
25 |
2.1.4 安置点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符合灾民耕作半径要求,利于村民生产与耕作,并应与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整治项目相结合。
2.1.5 安置点选址应满足灾民出行交通便捷的要求,宜尽量靠近主要公路,并有2个可通车出入口与外部联系。
2.1.6 安置点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现有城镇,必须具备通水、通电、雨污水排放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2.1.7 安置点应尽结合自然环境、顺应地形地貌,尽量结合自然水塘、沟渠水系或者向阳靠林的微丘山地、坡地选址,避免对山水自然风貌的遮挡。
2.1.8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重建的,应对用地进行安全性评估,满足要求且符合相应规划的,方可在原址重建。
2.2 选址的一般步骤
灾后重建选址应以村民会议为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选址;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选址。
灾后重建选址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2.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收集地形图及相关数据、评估用地安全性,确定灾后重建规模,开展村民座谈与咨询。
2.2.2初步选址与征求村民意见
综合考虑,形成初步选址方案,并公开征求村民意见。
2.2.3选址方案核准
进一步调整选址方案,征得村民会议同意后,上报县级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三章 规划布局
3.1 安置点规模
参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灾后重建安置点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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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点规模 |
户数(户) |
|
大型 |
>200 |
|
中型 |
50-200 |
|
小型 |
<50 |
3.2 安置点规划布局
3.2.1 安置点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20户。
3.2.2 宅基地标准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3.2.3 安置点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生态式等三种形式布置。
行列式:
适用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地区,布局可采用直线型排列。
自由式:
适用于丘陵山地,布局宜沿等高线自由排列。
生态式:
适用于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布局宜因地制宜,不破坏现有水系和植被。
3.2.4 安置点住宅布局必须满足自然通风、采光、疏散和卫生等基本要求。住宅间距不宜小于1:1.1,山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宅基地后退道路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四章 设施配套
4.1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
4.1.2应根据安置点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幼托、卫生站、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安置点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公益型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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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大型安置点 |
中型安置点 |
小型安置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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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村委会 |
≥ 200m2 |
≥ 150 m2 |
≥ 100 m2 |
小型安置点内可兼具其他功能 |
|
2 |
幼托 |
生均10 m2 |
生均10 m2 |
-- |
宜独设 |
|
3 |
文化活动室 |
≥ 100 m2 |
≥ 50 m2 |
可结合村委会配置 |
|
|
4 |
阅览室 |
≥ 50 m2 |
≥ 20 m2 |
|
5 |
卫生计生服务站 |
≥ 100 m2 |
≥ 80 m2 |
|
6 |
农技服务室 |
≥ 50 m2 |
≥ 30 m2 |
|
7 |
休闲场地 |
≥ 200 m2 |
≥ 100 m2 |
-- |
大型安置点内可设置1-2组健身器械 |
|
8 |
宣传栏 |
长度≥5米 |
长度≥3米 |
长度≥3米 |
|
|
9 |
公厕 |
≥ 30 m2 |
≥ 30 m2 |
-- |
|
4.1.3 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要求。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4.2 基础设施配套
4.2.1 道路交通规划
4.2.1.1道路等级与宽度
安置点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前小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6米;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4.5米;
宅前小路:2.5米。
应根据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4.2.1.2路面标高应低于宅基地地面标高30厘米。
4.2.1.3 主要道路路面应以水泥、沥青为主,其他道路的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道路应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可正常通行。
4.2.1.4 安置点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4.2.1.5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布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4.2.2 给水工程规划
安置点应建立集中安全的供水设施,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200升/人·日,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2.3 排水工程规划
4.2.3.1 安置点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可采用分流制。
4.2.3.2 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明沟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4.2.4 电力通信工程规划
4.2.4.1电力设施应保障安置点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4.2.4.2 供电及通信线路可采用架空敷设。
4.2.5 能源利用
安置点应尽可能使用沼气、太阳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可优先考虑使用罐装液化气,应保障用气安全。
4.2.6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4.2.6.1按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的要求配建垃圾收集点。垃圾应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4.2.6.2 安置点内灾民集中活动的地方宜配建水冲式公共厕所。公厕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并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4.2.7 消防规划
4.2.7.1消防通道可利用安置点内部交通道路,并应与外部公路相连通;安置点内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4.2.7.2 应注意充分利用水塘、湖泊等自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点,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第五章 景观环境
5.1 总体建设风貌
灾后重建安置点应合理利用地形,保持田园风光,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形成地方特色。
5.2 入口景观
安置点入口处可根据地方特色,采用绿化、景墙、砌石、门楼等形式突出景观节点。
5.3 庭院设置
安置点内部单体庭院宜采用漏空墙体或栏杆进行分隔围合,面向道路的庭院应加强绿化;多个庭院可通过灵活组合的方式,形成公共交流和活动空间。
5.4 植物配置
安置点绿化应以种植树木为主,少植草皮,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可种树、植竹、栽果,充分做好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的绿化,注重环境协调和方便日常维护管理。
5.5 地面铺装
5.5.1安置点内土地不宜采用大片硬化,宜以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
5.5.2安置点内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设置一定面积的硬质铺装,铺装材料应就地取材,采用渗水型铺装方式;同时应考虑晒场和农机具的停放。
5.6 沟渠整治
安置点内的现状沟渠应保留其原始生态驳岸形式,注重沿沟渠两侧的绿化配置。
第六章 附 则
6.1 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用地计算和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2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6.3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4 本指导意见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农房重建施工
技术指导手册
第一章 总则
1.1 农房重建要以保证房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1.2 农房重建要服从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注重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1.3 农房重建要因地制宜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应用节能环保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4 本指导手册主要用于因洪灾倒塌的农房重建、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自用住宅及附属用房。
第二章 基础工程
2.1 基础地基选择
2.1.1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以上地质均匀的老土层上,基础埋深不少于500毫米。
2.1.2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
2.1.3当基础持力层落在斜面岩层上时,基槽应挖成台阶型并应有镶固,防止基础滑移。
2.1.4在坡顶建房,基础应距边坡一定距离,具体视地质情况确定。当边坡角大于45°、坡高h大于8米时,应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防止圆弧滑动。对于稳定的边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l不得小于2.5米。如所建房屋临近边坡底部,在确保边坡安全稳定的情况下,也应与边坡保持安全距离。
2.2 毛石基础施工
2.2.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高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2.2.2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砌筑,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用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放法。
2.2.3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2.2.4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2.2.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o米。
2.2.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
2.2.7砌筑毛石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放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而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不应只用砂浆填塞形成砂窝现象。
2.3 采用砖基础时,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4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且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毫米。回填土尽量采用不含垃圾和其它杂质的粘性土或沙土。
第三章 主体工程
3.1 钢筋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强度、梁柱截面尺寸及配筋必须经过设计计算。
3.1.1模板施工
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而定。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底层模板支撑应落在实土上,并加垫板,不应支撑在松软的泥土地面上或堆起的砖墩上,防止模板支撑体系变形、位移,造成混凝土梁、板等构件不平、下挠、裂缝甚至坍塌酿成事故。模板支撑应设置水平拉结杆及设置适当的剪刀撑,确保支撑整体稳定性。采用木支撑时,木支撑稍径不得小于7厘米。梁底木支撑应做成枇杷撑“ ”,支撑拼接时,应采用对夹木锁紧或钉牢,接头上、下截面应锯平对齐。
3、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未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模板的接缝要严密、平整,不应漏浆;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5、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6、对跨度大于4米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应注意拆除顺序和操作安全,混凝土应达到一定强度(拆模时间可参考下表)。
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及时间参考表
(c20一c30混凝土)
|
构件类别 |
构件跨度(米) |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的百分率(%) |
参考天数 |
|
夏季 |
冬季 |
|
板 |
≤2 |
≥50 |
5-6天 |
7-8天 |
|
>2,≤8 |
≥75 |
11-12天 |
19-20天 |
|
>8 |
≥100 |
28天 |
28天 |
|
梁、拱、壳 |
≤8 |
≥75 |
11-12天 |
19-20天 |
|
>8 |
≥100 |
28天 |
28天 |
|
悬臂构件 |
- |
≥100 |
28天 |
28在 |
3.1.2钢筋施工
1、柱钢筋绑扎前,应检查下层预留钢筋的位置、数量、长度,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采用绑条焊、双面焊。
2、梁下部的受拉钢筋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且位置应在跨中三分之一以外,负弯矩钢筋弯起点位置应正确。
3、楼板钢筋绑扎前,应在模板上根据钢筋间距弹线,按弹好的线绑扎钢筋。负弯矩钢筋每个扣都要绑扎牢固,为确保钢筋的位置,按要求设置钢筋马凳,绑扎完成后,经常上人处应铺设脚手板,并注意保护,防止踩踏。
4、为保证主筋保护层厚度,在柱主筋、梁主筋、板底筋绑扎时,应设置垫块。
5、悬挑构件钢筋主筋应设在构体上部正确的位置上,按要求加钢筋马凳或采取其它可靠措施,确保钢筋位置正确。
3.1.3混凝土施工
1、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砂、石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
2、柱混凝土浇筑要边下料边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应采用“赶浆法”一次抹平压实;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在12小时内对砼加以覆盖并保温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3.1.4预制构件的安装
1、预制构件必须采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不得使用。
2、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搁置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3、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每端不得小于12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毫米。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毫米,超过40毫米的缝隙应设置钢筋,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
4、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毫米,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5、门、窗预制混凝土过梁,每端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40毫米。
6、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宜选用现浇混凝土楼梯,不宜使用悬臂预制楼梯。
7、预制混凝土悬臂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悬臂梁长度的2/5;悬臂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悬臂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
3.2 砌体工程
3.2.1砌体采用的砌块、砌筑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组砌方法正确。
3.2.2构造柱设置
1、混合结构提倡使用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自由墙)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米。构造柱应伸入或锚入基础梁内。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240毫米,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
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配置,对中柱不宜少于4ф12,边、角柱不宜少于4ф14,箍筋配置一般宜为ф6,间距200毫米,楼层上下500毫米范围内宜为ф6、间距100毫米。构造柱竖向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钢筋锚固长度不少于35d。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3、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2ф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600毫米,末端应加90°弯钩。组合砖墙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混凝土。
3.2.3圈梁设置
1、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楼层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40毫米,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ф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ф6,间距200毫米。
2、非组合砖墙砌体结构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一道圈梁。有条件提倡每层设置。圈梁宜连续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形成封闭状。当被门窗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倍错开高度或1米。
3.2.4石砌体
1、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其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7米。
2、石砌体房屋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4、每层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
5、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毫米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米。
第四章 屋面工程
4. 1防水材料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复合防水涂料、细石防水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4.2 基层(结构层)刚度应符合要求,要求整体性 好、变形小。对于预制装配式结构层,板缝宜采用掺有膨胀剂的c20细石混凝土填嵌密实。
4.3 找平层水泥砂浆其体积比为l:2,应掺入适量防水粉,掺入量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以水泥重的5%为宜。找平层应设分格缝,缝宽为20mm,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6米,分格缝内嵌填密封材料。找平层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均应做成圆弧,圆弧半径为50mm,水落口做成略低凹坑。
4.5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大于3%可平行或垂直尾脊铺贴;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卷材的端部应压入预留的凹槽内,用压条钉压固定,然后用密封材料将凹槽封严。
4.6 刚性防水屋面坡度不小于5%,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并配置ф6@200的双向钢筋网片,网片在分格缝处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5。
4.7 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4.8 应避免在已完工的防水层上打孔凿洞,如确需打孔凿洞时,损坏的防水层应重新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并与原防水连成整体。
第五章 门窗工程
5.1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t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5.2 门窗框固定应采用洞口墙体预留预埋件的方法固定,不得采用射钉直接在砖墙上固定门窗框。应采用镀锌铁质连接固定片进行固定,固定片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0mm。
5.3 室外窗台不得咬樘,应低于室内窗台板20mm为宜,窗台处应做向外的流水斜坡,坡度不少于1 5%。在窗楣上做鹰咀式滴水线或滴水槽。
5.4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外侧表面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用密封胶密封。
5.5在风压较大的地区,门窗洞开口不宜过大。
第六章 楼地面工程
6.1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在铺设找平层前,应对上下水管和地漏等部位进行密封处理。地面应向地漏放坡不小于1.5%,地漏口应比邻近地面低10mm。
6.2 水泥砂浆面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水泥砂浆配合比型为1:2(水泥:砂)。当面层厚度≥30mm时,应采用细石(或豆石)混凝土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第七章 装饰装修工程
7.1 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外墙粉刷宜设分格缝,建议优先使用外墙涂料。
7.2 外墙面砖粘贴要牢固,并用水泥砂浆勾缝,确保勾缝密实。
7.3 室内墙面粉刷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宜为8-10毫米,总厚度不宜超过35毫米。
第八章 配套设施
8.1 电线铺设
8.1.1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8.1.2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
8.1.3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
8.1.4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米。
8.2 自来水管安装
8.2.1自来水管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塑铝管或热镀锌钢管。
8.2.2在厨房的塑料给水管,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米,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米。
8.3 散水
建成后的房屋必须做散水,以防雨水灌入地基。
第九章 建筑材料要求
9.1 水泥
1、用于砼结构的水泥应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须在42.5级以上。水泥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使用前,应取样对水泥强度、安定性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不同品种、强度的水泥,不得混杂使用;水泥受潮、强度不明或贮存超过三个月时,不宜使用。
9.2 生石灰
生石灰使用前须熟化成石灰膏,淋灰时可用6mm筛孔过滤。并存放在沉淀池中不得少于15天。
9.3 砂子
砂子分粗、中、细三种,粗砂平均粒径为火于0.5mm,中砂为o.35~0.5mm,细砂为0.25~0.35mm。工程上使用的砂子须品质纯净,颜色鲜明,不得含有草根、细石和泥屑等杂物,使用前应过筛和用水冲洗干净。
9.4 碎石和卵石
碎石(卵石)是构成砼的重要骨料材料,在使用前须经过筛分和用水冲洗干净,配级不好和含泥量较高的碎石(卵石)不得使用。
9.5 砌体砖
砌体砖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6 砌筑砂浆
l、砌筑砂浆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其强度等级。使用前,须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试验,在施工中严格控制其各种材料的用量,并在施工中按抽样要求,留置试块。
2、砌筑砂浆的搅拌方式宜采用机械搅拌,应随拌随用,不得使用过夜砌筑砂浆。
3、冬季施工应注意防冻,以免冻坏砌筑砂浆,影响房屋安全。
9.7 混凝土
1、泥凝土须按设计图纸等有关要求进行配合比试验,严格按配合比试验结果进行施工。在施工中,按抽样要求,留置试块。
2、应在砼现浇完毕后12个小时以内,对己浇砼加以覆盖和浇水养护。特别在冬季施工时,一定要注意采取防冻措施,以免砼冻伤,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9.8 钢筋
1、不得使用再生材料生产的钢筋,应使用正规生产厂家的钢筋。使用的钢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在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筋在使用前,应清除钢筋表面的锈斑、油渍、污垢等。带有颗粒片或片状老锈斑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十章 安全施工
10.1 脚手架的搭设
立杆间距、杆件连接、剪刀撑设置要确保脚手架的稳定、安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
10.2 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0.2.1支线架设
1、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2、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铺设,并用绝缘胶固定。
3、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并作标志。
4、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进行绝缘处理,架设净空满足相应要求。
10.2.2现场照明
1、照明导线应有绝缘胶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钢管脚手支架上。
2、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10.2.3架空线
1、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
2、架空线应装设横担和绝缘胶,其规格、线间距离、档距等应符合架空线路要求。
3、架空线一般应离地4米以上,机动车道应离地6米以上。
10.3 起重、运输等各类机械必须有专人操作,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