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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使土地整理工作更好地与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业机械化相结合,发挥农业资金的统筹效益,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抚顺实际,就土地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发挥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土地整理资金要重点围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和农业机械化项目,与用于农业的其它资金统筹使用,以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持续利用为目标。资金统筹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要严格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管理。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市、县(区)、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设计。要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储备库制度,土地整理项目由各乡镇组织申报,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由县(区)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研究论证后将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土地整理项目储备库并排序,项目储备库由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向县(区)政府下达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由县(区)政府批准立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由县(区)国土、农业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三、要严格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土地整理项目资金。项目承建单位要按相关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土地整理资金工程施工费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客土及相配套的田间道路、水、电设施等建设支出。工程施工费按项目工作进度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剩余20%项目资金由市征地整理中心核查合格,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后拨付。土地整理前期工作费用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6%的比例安排,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总和的2%比例核定。上述费用按承担的工作量分别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和市征地整理中心,其中前期工作费用的20%和竣工验收费的50%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市征地整理中心。市征地整理中心和县(区)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四、要严格项目实施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县(区)国土、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实施验收,市征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技术复核工作,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达到设计的质量和标准,市财政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土地整理资金专款专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列入耕地保护检查考核内容,每年市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的单位停止次年资金计划下达。 五、要提高土地整理项目的公众参与度。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前,必须征求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意见,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妥善处理好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关系,加强项目后期维护工作,鼓励土地承包权流转,发挥土地集约效益。 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发挥各部门优势,集中各类资金,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促进田、水、村、林、路的综合整治,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致富的目标,为耕地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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