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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延安市甘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颁发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10]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延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甘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延政字〔2009〕9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岳屯一号水库是2002年省政府批复的甘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泥沙淤积、库容减小,供水量不足,供水功能已被岳屯二号水库取代,同意取消岳屯一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岳屯二号水库水量充足,库周自然环境良好,且有专门机构管理,目前实际成为甘泉县县城供水水源地,请你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岳屯二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加以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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