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内外联络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通过各类内部信息(如:汇算清缴抵扣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售付汇信息、情报交换信息等)和各种外部渠道,建立本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的信息库,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汇总上报市局国际税务处(详见附表)。 三、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着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收抵扣、各类涉外税收证明开具、跨国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对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反馈。 附件:“走出去”企业信息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附件:““走出去”企业信息表
上报单位:
| 序号 | “走出去”企业名称 | 境外被投资企业或常设机构名称 | 所在国家 | 设立时间 | 境外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 “走出去”企业出资额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