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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际[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内外联络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通过各类内部信息(如:汇算清缴抵扣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售付汇信息、情报交换信息等)和各种外部渠道,建立本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的信息库,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汇总上报市局国际税务处(详见附表)。 三、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着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收抵扣、各类涉外税收证明开具、跨国税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对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反馈。 附件:“走出去”企业信息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附件:““走出去”企业信息表 上报单位:
序号 “走出去”企业名称 境外被投资企业或常设机构名称 所在国家 设立时间 境外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走出去”企业出资额 备注
               
               
               
               
               
               
               
               
               
               
               
               
填表科室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本表于每年的1月底之前上报市局国际税务处(个税处) 2、填报当年度新增的企业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变更情况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3、“走出去”企业设立的不同境外企业应分别填写;“走出去”企业共同设立的同一境外企业也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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