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颁发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鄂建[201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行业管理,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及解释,适用本规程。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二)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定;不得作出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本机关义务的规定;
(三)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职能处室或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并载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经分管厅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立项。
第六条 代省政府起草或涉及其它部门以及多个处室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办公室协调。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机关职能处室或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称起草机构)具体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由厅领导指定牵头起草处室。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第四章 审 查
第九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草案文本后,应当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相关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本的具体内容、文件格式等进行规范性审查,并报分管厅长、厅长审核同意后,适时列入厅长办公会议议题提请审议。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一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由厅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经分管厅长审核报厅长签发。
第六章 公 布
第十二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统一以“鄂建设规”字序列文号发布,如“鄂建设规[2010]x号”。其名称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则”、“规程”、“意见”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冠以“实施”一词。亟待制定施行而又不够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加“暂行”、“试行”等词语。
第十三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印刷、校稿、装订由起草机构负责,发送、归档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按规程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的,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本规程重新公布实施。
第七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文本一并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备案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有关要求,将电子版在《湖北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对厅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审查处理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协调起草机构作出处理,并在接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回告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厅机关。
下级主管部门、管理相对人就规范性文件内容书面请示厅机关要求答复或解释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拟文报厅领导审查签发。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书面答复和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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