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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突出的下列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2.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 3.积极协助法院有效化解矛盾或避免突发事件的; 4.其他协助执行工作行为的。 第二条 对协助执行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评奖或一案一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对需要奖励的情况及理由由执行局提出,报院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 物质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协助执行的个人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元; 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 协助执行作用特别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奖励标准由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 精神奖励可采取颁发证书、奖状,通报表彰等方式。 第六条 协助执行奖励的经费在各级法院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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