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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涉案物品价值认定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中法联字[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法院、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中物品价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中法[1999]88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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