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