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拟任法律责任人刘伟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长保发〔2010〕186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刘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李政明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